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冀价行字[2000]18号文件精神,学校启动学分制改革并成为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单位,从2005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对口本科、专接本学生起试行按学分收费管理,制定了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冀经贸校字〔2005〕7号)。2016年,学校再次成为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单位,现根据有关要求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费分专业费和学分费两部分,各专业学费总额按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专业费和学分费(见附件),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专业费按所学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分费按学分计收,所有专业每学分均为85元。
二、学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当学年学费,扣除当学年专业费和必修课学分费后的余额作为选修课学分费,选课时按照所选学分多少,从预交学费中扣除相应费用,学生结束学业或毕业时进行学费总清算,多退少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须足额交齐应缴的专业费和学分费。
三、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毕业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需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一学年的专业费以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收(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多收部分毕业离校时予以退还。学生学习年限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费,只收取学分费。
四、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给予一周的试修时间,期间因各种原因申请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费;超过试修期且开课课时在该课程总课时50%(含50%)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费;开课时间超过50%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费。
五、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费。
六、学生因各种原因考试不及格,学校对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且全额收取学分费。
七、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费标准与原专业不一致,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当学年和以后学年的专业费,转入前学年的专业费仍按原专业标准执行。
八、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修读其他专业课程(含双学位、辅修),按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费,免收所修专业的专业费。
九、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申请的,全额退还其预交学费;超过一个月申请的按月计退(按每年在校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退费)。对弄虚作假、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费和学分费。
十、在读学生参军的,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费和学分费。学生休学不退还专业费,复学后按随读年级的专业费收取,多退少补。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费和学分费。
十一、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从2016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对口本科和专接本学生开始实行。
附件:按学年收费和按学分收费情况对照表
附件
按学年收费和按学分收费情况对照表
收费类别 |
按学年收费 |
按学分收费 |
年收费(元) |
总学费(元) |
总学费(元) |
总专业费(元) |
学分费 |
学分单价 (元/学分) |
选课 学分 |
小计 (元) |
一般 本科 专业 |
理科类 (含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
4900 |
19600 |
19600 |
6680 |
85 |
152 |
12920 |
5830 |
162 |
13770 |
文科类 |
4600 |
18400 |
18400 |
5480 |
85 |
152 |
12920 |
优势专业(文科类) |
5060 |
20240 |
20240 |
7320 |
85 |
152 |
12920 |
艺术类本科专业 |
8000 |
32000 |
32000 |
19080 |
85 |
152 |
12920 |
专接本各专业 |
理科类 (含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
4900 |
9800 |
9800 |
3000 |
85 |
80 |
6800 |
文科类 |
4600 |
9200 |
9200 |
2400 |
85 |
80 |
6800 |
优势专业 (文科类) |
5060 |
10120 |
10120 |
3320 |
85 |
80 |
6800 |
对口本科各专业 |
文科类 |
4600 |
18400 |
18400 |
5055 |
85 |
157 |
13345 |
优势专业 (文科类) |
5060 |
20240 |
20240 |
6895 |
85 |
157 |
133 |
注:1.按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93号)执行。
2.一般本科专业(学科类别为工学类专业除外)、优势专业、艺术类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为162学分,其中,152学分纳入学分费收取范围,10学分(第二课堂素质学分)不收取费用。
3.工学类一般本科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为172学分,其中,162学分纳入学分费收取范围,10学分(第二课堂素质学分)不收取费用。
4.专接本各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为85学分,其中,80学分纳入学分费收取范围,5学分(实习1学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4学分)纳入专业费收取范围。
5.对口本科各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为165学分,其中,157学分(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4学分)纳入学分费收取范围,8学分(除毕业论文或设计之外的其他类课)纳入专业费收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