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2020-05-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缴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有关收费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是指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下称“学宿费”)。

第三条 依法足额缴纳学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全校学生均应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的观念,积极主动地按规定足额缴纳学宿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缴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研究生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生缴费的组织、部署、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具体负责日常缴费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缴费管理措施,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担任。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缴费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本学院学生缴费,成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及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第六条 财务处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公布缴费流程、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解答学生缴费疑问;建立维护好学生缴费数据库和网上查询系统,及时更新缴费信息;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通报学生欠费情况。

第七条 学生处职责:负责办理学生学宿费缓缴审批手续,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符合绿色通道、获得助学贷款、建档立卡、参军入伍、退役复学等相关学生信息;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未报到新生信息;督促各学院落实学生缴费以及学生欠费催缴工作;加强对学生依法依规缴纳学宿费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及时向财务处报送新生信息(包括新生的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班级、学院等相关资料)、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信息以及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休学、退学、复学、转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课程重修、辅修专业等);在注册审核、成绩登记、论文开题、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和毕业离校等环节上加强对无故欠费学生的管理,限制其进入相应环节。

第九条 研究生学院职责:及时向财务处报送研究生新生信息、未报到研究生信息、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信息以及研究生学籍变动情况;负责办理研究生学宿费缓缴审批手续;督促各学院落实研究生缴费以及研究生欠费催缴工作;在注册审核、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和毕业离校等环节上加强对无故欠费研究生的管理,限制其进入相应环节;加强对研究生依法依规缴纳学宿费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责:及时将新生住宿安排情况以及学生宿舍变动情况报送财务处。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为学宿费收缴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负责学生缴费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按规定缴费;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认真抓好学生注册工作;严格审核学生缓缴手续,帮助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具体落实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对欠费学生本人进行学校缴费管理政策及诚信教育,告知其家长在校欠费情况及学校缴费管理相关政策;做好对无故欠费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论文开题、论文答辩、学位评定等事项的处理工作;及时将超过规定时限不缴费、不注册也不办理缓缴手续学生的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相关核准手续,在校园内通过收费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将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各类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和学生住宿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章 收费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财务处根据各有关部门提供的新生信息,及时整理并创建学生基本信息记录,设置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生成新生收费数据库。

(二)学生处、研究生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在印制录取通知书前应与财务处进行沟通,确定入学须知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事项。

(三)新生按照入学须知中的要求进行网上缴费。

第十四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财务处于暑假前在学生收费系统对在校生学宿费应缴金额进行初始化,并将下一学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内容通知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应在放暑假前按照财务处要求,及时将新学年的缴费信息通知到每个学生,并督促学生按通知要求缴纳学宿费。

(三)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注册前登录网上收费系统,按照学校规定的收费预缴标准按时缴清学宿费。

第十五条 收费咨询

财务处组织人员对学生网上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网上和电话咨询帮助。


第四章 收费及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学宿费收费标准

(一)学费

1.学分制收费

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各专业学费总额按年度预收,毕业前按照实际所修学分进行调整。各专业每学年预收学费标准见财务处网站《河北经贸大学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

学分制收费办法见教务处网站《河北经贸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2.学年制收费

学年制收费按照年度进行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财务处网站《河北经贸大学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

(二)住宿费

根据实际住宿情况,按照收费标准分年度进行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财务处网站《河北经贸大学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宿费调整

(一)本科生因专业调整、宿舍调整等原因导致学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经济管理学院于每年9月底前报财务处,用于调整相应的学宿费标准。

(二)本科生在校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退宿。研究生因退宿导致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研究生学院、后勤服务中心于每年9月底前报财务处,用于调整相应的住宿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费结算

学生毕业前,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和经济管理学院提供毕业生多修、重修学分和提前、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财务处对毕业生学费进行结算。

第五章 学宿费催缴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是催缴欠费的责任主体,应确保本学院学生缴费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十条 财务处每月末对全校学生欠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统计,将欠费学生名单及欠费金额通报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暂时困难不能及时或足额缴纳费用的,可由其本人向学校申请缓交或部分缓交学宿费,各学院要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要求,为其办理缓交审批手续。缓交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校园无息救急借款以及争取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对欠费学生核实情况,并向欠费学生及其家长发布催缴通知,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

第六章 学宿费欠费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按规定应缴纳学宿费的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缴纳学宿费,既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未向学校提出缓缴学费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得批准者,视为无故欠费。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之规定,各学院不予注册。

(二)各学院取消其欠费期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以及推免研究生资格。

(三)教务处不予办理火车优惠卡充值手续。

(四)各学院不予登记考试成绩,不允许参加中期考核(研究生)、论文开题、论文答辩、学位评定等事项。

(五)各学院可在其各种鉴定材料中予以置评。

(六)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毕业离校和调档手续,不予办理出国学习(交流)手续等。

(七)各学院将无故欠费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八)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停止“一卡通”在校园内的使用。

(九)通过法律途径及其他途径追缴学生所欠费用。

第七章 学宿费退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包括退学、转出、提前毕业、出国、外校交流等),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学宿费,按月(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应缴学宿费,剩余部分退还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卡中。但未缴清学宿费的应由学生补缴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不予退还学宿费的情况:

(一)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的学宿费。

(二)按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还学宿费。

(三)其他不予退费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已收取的学宿费暂不退还,休学期间不收取学宿费,复学后按照休学、复学时间和已缴学宿费计算剩余的应缴数。

第二十八条 已被批准入伍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的退还办法,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已被认定为建档立卡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的退还办法,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八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宿费收缴管理工作考评制度,对收费管理工作完成好的学院给予奖励。截至当年12月底缴费率(按照缴费金额统计)达到96%的,按15元/生奖励学生工作经费;达到97%的,按20元/生奖励学生工作经费;达到98%的,按25元/生奖励学生工作经费;达到99%的,按30元/生奖励学生工作经费,另增加3元/生用于个人奖励;达到100%的,按30元/生奖励学生工作经费,另增加5元/生用于个人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经贸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及管理办法》(校办字〔2011〕50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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