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师生: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转发给大家(见附件1),请参照执行。根据石家庄市税务局通知,预定4月下旬至5月上旬税务机关集中受理高校、科研院所、媒体机构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请各位师生严格按照公告、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通过手机App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流程:
(一)从手机上下载并安装“个人所得税App”
Anroid手机请扫码(见下图)下载并安装,苹果手机请从苹果商店进行下载安装。首次登录前一定要完成注册登记,设置的密码应包括特殊字符、大小写字母和数字,或者使用验证指纹登录。
忘记密码的,请点击“找回密码”,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和预留手机号进行密码重新设定。
(二)登录手机App,核实完善本人基础信息、本人收入及纳税信息
1.在“个人中心”录入或核实基本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任职受雇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和银行卡信息;
2.在“我要查询”检查2020年度综合所得和预缴个税信息
点击“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年度选择2020,查询本人2020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及每一项对应已缴个税。学校收入及个税预缴信息可以登录经贸大学官网,进入“财务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查询。
如有误报、漏报信息,本校信息请与财务处工资与税务科联系核实,外单位信息请与系统显示的发放单位联系核实。
3.在“我要查询”核实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信息
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年度选择2020进行查询。如有漏报和误报,在汇算清缴时予以补报或更正,更正后请务必将“申报方式”更正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提醒:⑴发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扣缴义务人”空白的,请速与财务处工资与税务科联系更正,以免2021年度您的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漏扣。
⑵截止2020年某月份父母双亲均已去世的,请勿在去世下一个月取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21年1月份办理取消。
4.有“大病医疗专项扣除”项的,请务必在汇算清缴时填报
在手机上安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请用手机扫码(见下图)
登录平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查询2020年度医疗费用信息。
(三)办理2020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打开App首页,点击“2020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申报”-申报年度选“2020年度”-填报方式选择“申报表预填服务”,开始申报后,系统将显示“基本信息”、“收入和税前扣除”、“税款计算”,连续点击“下一步”,请一一核实,最终出现“应退补(退)税额”,无误后点击“申请补(退)税”,关联你的银行卡,最后提交。
提醒:如果本人并未收到该笔收入,或收入与实际金额不符,请与扣缴单位核实,双方无异议后,让扣缴方做重新个人所得税报表更正,本人根据核实后的金额进行修正;如果扣缴单位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点击“申诉”,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诉,并根据税务局反馈的申诉最终意见进行更正和申报。
二、应注意事项包括:
1.《公告》第三条规定了应补缴个税的情况,符合补税情况请及时办理补税。对于应办理补税但逾期未办理的,税务局将按日收取滞纳金,并对个人信誉产生不良影响。2020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供职的职工应特别注意办理个税汇算。
2.教职工有两处以上任职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3.申请2020年度退税的纳税人,如果存在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申请2020年度退税。
办理2019年汇算清缴选择“2019年度”,填报方式选择“自行填写数据申报”,可参考申报表(A表)计算、填报,申请退税。其中“综合收入额”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1-30%)
适用税率参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附件1)。
4.“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的填写一定根据“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中“年度医疗费用查询”得到的数据填写,以免申报失败、被追责并且留下不良记录。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如果一个年度内填报的医药费用涉及本人、本人配偶、子和女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是否超过15000元应按一个人单独判断,不能累加后判断。
5.2020年度取得劳酬并扣缴了个税的在校生,也属于应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由于取得劳酬较少,多数大学生应在申请退税的范畴,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个税汇算和退税。同时取得外单位实习劳酬的在校生,“综合收入额”既包括本校劳酬,又包括实习劳酬,可参照上面公式计算。
个税汇算清缴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工资及税务科,电话:87656261。
财务处
2021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0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