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现将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务处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5 10:56:48
来源: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按照《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石公积金〔2025〕23号),省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同步调整,具体如下: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自2026年1月1日起,符合我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提高至18000元/人;提供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提高至21000元/人;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提高至24000元/人。
二、增加支付物业费提取
自2025年12月15日起,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当年未提取的金额,可结转累计提取。
三、取消“商转公”不动产权证年限限制
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办理“商转公”业务的不动产权证“两年”限制条件,原商贷所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或房屋所有权证),可直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四、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离婚一年内的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第一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套自住住房的,按照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同时享受其他在职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贷方面的各种相关政策。
服务热线电话:12345或12329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