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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021-06-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含课题)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9〕4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教〔2020〕6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上级部门及学校安排的科研发展及能力提升经费(简称:科研提升经费)和个人申报获批的校外项目经费。校外项目经费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

(一)纵向项目经费是学校在职员工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在职员工通过对外提供服务、接受委托等以签订合同方式取得的项目经费。其经费管理按照现行《河北经贸大学横向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以河北经贸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含科研提升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科研经费来源单位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

第五条 学院、部、所、中心等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任务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协助学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商品、服务的招标、采购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执行,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

中涉及货物服务购置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应在编制预算的同时按照现行《河北经贸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科研处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类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单台套在3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进行单独说明。

(二)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三)合作研究资金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内容。项目来源单位有具体经费预算编制要求的,应严格按照相应要求编制预算,无具体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一)直接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等。其中: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数据釆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产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印刷费/宣传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他: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经费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1、自然科学类项目: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20%; 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5%; 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3%。

2、社会科学类项目:

10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比例为40%;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提取比例为30%; 5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

3、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 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 3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与上账程序。

(一)学校财务处负责查询经费到账信息并通知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核实立项通知书或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

(三)财务处收到科研处出具的预算审核意见后,依据审核通过的预算明细科目上账。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并报科研处备案,预算调整情况要求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直接经费中的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其他经费可以互相调整;项目间接经费的预算不得调增。

预算调整流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表》(见附件1),报科研处备案后,由财务处修改财务管理系统中项目的支出控制额度。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任务书(合同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实行分级负责制。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经费支出由课题组成员签批,独立承研的课题负责人经手的经费支出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批。10万元-30万元的经费支出由科研处负责人监督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主管校长审批。国外的发票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翻译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河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课题经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经费进入学校统筹阶段:由学校直接收回;或由项目负责人重新选题继续开展研究,结余资金允许使用到次年的6月30日,到期仍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学校收回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支出。

第十八条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5%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相关业务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间接经费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学校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核定,进行统筹管理、合规合理使用, 并专账核算。

绩效支出流程: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河北经贸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明细表》(见附件2、3),经项目负责人、绩效领取人签字后,交科研处登记备案,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财务处核定通过后,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第二十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须按现行《河北经贸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外拨管理。项目负责人持有效的科研任务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到科研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资金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课题组和二级单位可聘用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按规定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与教育,加强相关人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失信或违规的科研团队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非正常结项的项目经费,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具体要求执行。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校办字〔2017〕3号)、《河北经贸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校办字〔2017〕4号)、《河北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2018)》的通知(校办字〔2018〕50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依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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