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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河北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2021-12-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94号)、《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教财〔20206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上级部门及学校安排的科研发展及能力提升经费(简称:科研提升经费)和个人申报获批的校外课题经费。校外课题经费分为纵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

(一)纵向课题经费是学校在职员工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课题经费。

(二)横向课题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与我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以合同方式确立的政府主管部门计划之外的课题,含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培训等形式获取的课题经费。其经费管理按照《河北经贸大学横向课题管理办法(2021版)》办法执行。

第三条以河北经贸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含科研提升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科研经费来源单位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

第五条学院、部、所、中心等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应根据学科特点和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课题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和课题进度。

第六条科研处具体负责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立项任务书(合同书)和课题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负责科研课题经费预算的调整,协助学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商品、服务的招标、采购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科研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课题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执行,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原则。科研课题负责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中涉及设备购置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在编制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经上级部门获批后方可采购。

(一)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二)购置单台套在3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进行单独说明。

(三)合作研究资金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内容。课题来源单位有具体经费预算编制要求的,应严格按照相应要求编制预算,无具体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科研课题经费预算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一)直接经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间接经费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具体比例如下: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课题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与上账程序。

(一)学校财务处负责查询经费到账信息并通知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核实立项通知书或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

(三)财务处收到科研处出具的预算审核意见后,依据审核通过的预算明细科目上账。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调整并报科研处备案,预算调整情况要求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预算可由课题负责人在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内自行调整,设备费预算调剂需报学校批准,课题间接经费的预算不得调增。

预算调整流程: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科研课题预算调整表》,报科研处备案后,由财务处修改财务管理系统中该课题各项支出的控制额度。


第四章“包干制”科研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包干制”适用范围:国家及省级财政允许实行“包干制”的课题类别(国家社科基金包干制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课题、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课题和青年科学基金课题,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课题,省级软科学研究专项课题等)。

第十六条纳入“包干制”的科研经费,不用编制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自主决定包干使用。经费支出凭票报销。对于难以取得发票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凭相关佐证材料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纳入“包干制”课题,在课题经费管理中实行课题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课题负责人签署承诺书,承诺课题经费全部用于与本课题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等,对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按照课题实际需求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使用应按经费来源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实行分级负责制。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签批;课题负责人经手的经费支出由课题组成员签批,独立承研的课题负责人经手的经费支出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批。10万元-30万元的经费支出由科研处负责人监督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主管校长审批。国外的发票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翻译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课题经费,课题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经费进入学校统筹阶段:由学校直接收回;或由课题负责人重新选题继续开展研究,结余资金允许使用到次年的630日,到期仍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学校收回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学校提取课题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相关业务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间接费用由课题负责人进行统筹管理、合规合理使用。绩效支出流程:课题负责人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科研课题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河北经贸大学科研课题绩效支出发放明细表》(见附表),经课题负责人、绩效领取人签字后,交科研处登记备案,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财务处核定通过后,发放至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三条使用科研课题经费进行科研仪器设备、服务、数据等采购,须按现行《河北经贸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的外拨管理。课题负责人持有效的科研任务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到科研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课题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课题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课题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资金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课题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可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按规定在相应科研课题劳务费或间接费中列支。


第六章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与教育,加强相关人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失信或违规的科研团队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课题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相关规定,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非正常结项的课题经费,按照课题来源单位的具体要求执行。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冀经贸办〔2020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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