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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河北经贸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2022-02-2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规范经费审批行为,明确经费审批权限,落实经济责任,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经贸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各项经费。

第三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审批程序按经费类型自下而上逐级、归口审批。审批权限根据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审批。

第二章 审批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基本原则:

(一)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在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二)权利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三)逐级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应自下而上逐级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四)预算控制的原则。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五)严格政府采购的原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必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回避和交叉审批原则。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均不能相同。经费审批人及其直系亲属发生的经费支出,需按以下原则办理审批:

1.审批人为副职领导的,由正职领导审批。

2.审批人为单位、部门党政正职,由单位、部门党政正职交叉审批;党、政没有分设的,由本单位、本部门副职或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费审批的重点是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财务制度。

(二)经费支出的内容和金额是否真实。

(三)经费支出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四)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五)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六)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审批人员与责任

第七条 学校经费审批分为经费所属单位、部门(学院、机关处室、教辅单位等)或经费项目(专项经费、科研课题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等级次。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经费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经费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是其分管部门或分管业务项目较大金额支出的审批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是学校重大金额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费审批负责人可授权本单位、本部门其他领导负责经费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书面授权书报财务处备案。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收回授权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十条 各级经费审批人员应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在审批权限内认真审批经费支出事项,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以及资金执行进度负责。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坚持 “一事一结”、“一事一报”,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要按规定进行逐级审批,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规避上一层级的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各项目(课题)组应将本单位、本部门、本项目(课题)组经费审批负责人,以及被授权审批人等情况向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名笔迹字样,遇有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核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不符合财经制度的支出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经费类型及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经费类型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科研经费、代管经费等。

第十五条 学校各类经费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制度标准而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工伤保险等)、长期聘用人员工资及保险缴费、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助学金等。

(二)公用经费是指用于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具体包括办公费、教学活动费、学科(专业)建设费、学生活动费、招生费、就业经费、党建经费、宣传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三)项目经费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以及学校资金安排的项目经费,如本科高校教学质量工程经费、科研专业能力提升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建设经费、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经费、争博学科经费、学生资助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实验室建设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

(四)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含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自主立项的科研经费。

(五)代管经费是指学校代管的团费、幼儿园伙食费、教务处教材费等款项。

第五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确定的经费支出按照《河北经贸大学党委常委会议纪要》(〔2017〕17号)的规定,根据单位类型和支出金额大小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履行签批手续。

(一)学院经费由学院负责人签批即可报账,不设金额上限。

(二)处室经费按以下权限和程序签批:1.一次性支出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处室负责人签批;2.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加批;3.一次性支出2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批。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审批

(一)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长期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保缴费、奖金、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通讯补等人员经费,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二)大学生奖助经费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批。

(三)研究生奖学金由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审批。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五)学生出国交流奖学金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公用经费审批

各单位、各部门发生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审批

财政拨款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经费,列入各部门(或学科)指标账户,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若归口管理部门分配给其他单位,在其授权后,则由相应的经费使用单位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教研经费的支出审批按照《河北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签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机动费由校长审批,单项支出20万元(含)至50万元以内的,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经费支出审批

(一)各单位、各部门使用创收经费、受赠资金所发生的经费支出,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质保金返还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财务处负责人加批。

(三)代管经费的审批,由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专用基金、工会经费的计提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五)缴纳的各种税金、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六)上缴的教育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及学校财务制度,主动防范廉洁风险,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相关经济事项的检查、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及使用效益。对于经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经费审批人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经贸大学经费审批管理规定》(校财字〔2016〕3号)文件即行废止。

2020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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